114年度司促字第12054號
債 權 人 鄭功進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誠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正確:誠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
聲請狀附表支票發票人為「誠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