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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5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務  人  振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泟江  

債  務  人  吳成義  

            洪翊純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零壹佰貳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振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吳泟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