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16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晨旭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百分之九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十四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
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
收取,以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