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235號
債 權 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江玫萱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金額540905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還款承諾書債務人應付總金額325325元不符)。㈡提出清晰還款承諾書彩色影本(因原影本債務人簽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㈢提出
違約金3593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