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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杜盈慧  
債  務  人  莊筑婷即芝欣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⑵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⑴⑵均至清償日止,⑴年息百分之3.94⑵按年息百分之4.34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後依本行定儲利率調整每一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⑶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⑷新臺幣捌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⑶⑷均至清償日止,⑶按年息百分之4.19⑷按年息百分之4.59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嗣後依本行定儲利率調整每三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以上⑴⑵⑶⑷借款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