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債 權 人 交通部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日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因
聲請狀未見證1、附件1、2、3)
㈢陳報請求金額121,299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債務人日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