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425號
債 權 人 洪瑞順
莊福全
楊继忠
余福順
邱鴻文
蕭文淇
莊健躍
蕭偉青
賴秋池
張博鳴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站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
乃各本於自己之
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提出附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標的請分別列各自債權人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
迄日、利率。)
三、確認送達文書之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是否有共同
送達代收人?如有,並請具狀陳報。
四、提出債務人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站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六、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