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425號
債 權 人 洪瑞順
莊福全
楊継忠
余福順
邱鴻文
蕭文淇
莊健躍
蕭偉青
賴秋池
張博鳴
債 務 人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洪瑞順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玖拾
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莊福全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継忠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福順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鴻文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文淇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健躍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偉青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秋池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博鳴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