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2號
債 權 人 許博洋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豐陽、何政賢、盛圖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請求
連帶給付是否有誤?並陳報正確之請求標的聲明。(查本件
聲請狀所載對債務人林豐陽、何政賢係基於借款關係,對債務人盛圖營造有限公司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兩者間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㈡釋明對債務人林豐陽、何政賢請求利息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若依借款關係請求,如未約定,以年息5%計算利息。)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