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3號
債 權 人 星協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馬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㈡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返還貨款新臺幣1,599,948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雖債權人於民國114年5月21日具狀陳報,
惟依債權人之
聲請狀及所附證物
所載,清償期限為民國114年1月25日,依
上開說明,
本件債務人應自約定清償日之
翌日即114年1月26日起始負遲延責任,超過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