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00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理 人 郭孟軒
蔡惠娟即蔡乙銘之再轉繼承人
蔡秋薇即蔡乙銘之再轉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乙銘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蔡乙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