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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陳鑫泉  
債  務  人  羅珈萱兼羅孟竺之繼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被繼承人羅孟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被繼承人羅孟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確認請求「連帶給付」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就該裁定第四點逾期未補正,是其對債務人羅珈萱兼羅孟竺之繼承人聲請連帶給付之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