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
債 權 人 瑞士花園名廈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謝世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台中市○○區○○路00巷00號、78號之1等二戶之第1類建物謄本
正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84,460元之計算式。
㈣補正債務人謝世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補正是否已對債務人戶籍地或其他
住居所地合法送達管理費催繳通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係由債權人瑞士花園名廈管理委員會代收,則須補
提存證信函已交債務人或其同居人簽收之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