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06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忠男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張玲芬是否為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
㈢請提出管委會社區規約全部之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陳忠男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1)及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