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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
債 權 人 同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寶惠
上
債權
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
人同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輪胎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