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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
債 權 人 串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閻俊傑
上
債權
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郭銘忠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清晰顧客確認書影本(正常版字體)。
㈢確認
聲請狀
尾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