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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荒川亨  



債  務  人  鑌鈦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大慶  

債權聲請債務人鑌鈦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撤銷。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債權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繳納程序費用,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核發支付命令,以為當之處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