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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羅涵靖  

            蓋玉玲  


一、債務人蓋玉玲、羅涵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羅涵靖於民國99年12月至103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蓋玉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42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羅涵靖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蓋玉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