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朱金英
一、
債務人朱金英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程嘉美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7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朱金英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6,32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程嘉美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朱金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經查債務人程嘉美於111年5月12日聲請更生,,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規定
爰不為更生債權,
是以債務人程嘉美應就其更生後之連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二份、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