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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邵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以下同)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77,813元整,及自民國111年0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4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0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合併函文影本、契據影本、電腦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