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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51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9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覃昭雅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覃昭雅已於民國114年4月23日 出境後,未有再入境資料,此有入出境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故債務人之送達顯屬應依國外 公示送達為之者,依 首揭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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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