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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22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權聲請債務人李重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重邑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通知債務人,但債務人李重邑已於民國109年11月9日因案入法務部○○○○○○○執行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該債權讓與通知書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方屬法,債權人雖於上開期日對債務人戶籍地址為合法送達,但未對債務人現所屬監所單位合法送達,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