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65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曾柏嘉即海承科技工業社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