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
債 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賴展興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所述債務人為興聰安有限公司是否有誤?。
㈡確認預繳電費金額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玖元是否有誤?與所附電費繳費單
所載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釋明遲延費用新臺幣柒佰零玖元請求利息之
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