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
債 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賴展興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內容係主張對債務人興聰安有限公司有債權存在,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賴展興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