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3號
債 權 人 夯釷實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福進即上福汽車材料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請求
被告給付價金「21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171,448元」不相符。)
㈢提出「上福汽車材料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王福進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