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786號
債 權 人 王安妮
債 務 人 春宸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所明定。
乃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具體陳明事實經過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而撫慰金之賠償須以
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再按非財產上損害是否已達情節重大而得為請求之程度,亦屬抽象,
而非明確,且性質屬
精神慰撫金,非如財產上損害,得具體以金錢為計算。又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
適當,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決定之,無法逕以
聲請人主觀上認定而核發支付命令決定金額。
經查,債權人依
民法第195條主張債務人春宸有限公司使債權人精神受有損害,
爰依民法規定,對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萬元之撫慰金,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債務人給付
云云。
惟慰撫金核給之標準,應斟酌雙方身份、資力、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
核與請求應以「一定數量標的」之要件未合,是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關於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1萬元部分,因
非訟程序係基於形式審查自難逕予准許,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