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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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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9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邱煜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