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5號
債 權 人 喬匠電子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廷源科技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提出雙方簽立「折麵機輸送帶設備開發合約」之契約書影本。㈢請提出服務費15萬元之發票或收據等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7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