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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7號
債  權  人  洪黃秋華即大豐金企業社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天林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大豐金企業社即洪黃秋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權人應為合夥之組織型態。)
    ㈡補正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洪黃秋華之簽章。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