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7號
債 權 人 洪黃秋華即大豐金企業社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天林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大豐金企業社即洪黃秋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當事人欄。(
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權人應為合夥之組織型態。)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