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遊燕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美君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請求標的欄「
暨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