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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
債權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柯奕安、林品沂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請具狀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
聲請狀
附借據所示林品沂係一般
保證人
,依
民法
第745條之意旨,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