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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奕安、林品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聲請狀附借據所示林品沂係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之意旨,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