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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96號
債  權  人  裕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鶴勳  
債  務  人  陳軍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手機租賃契約書影本上記載,本租賃期間自民國114年5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1日止,依上開說明,本件債務人應自114年5月12日起始負遲延責任,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