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396號
債 權 人 裕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軍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手機
租賃契約書影本上記載,本租賃
期間自民國114年5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1日止,依
上開說明,
本件債務人應自114年5月12日起始負遲延責任,超過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