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437號
債 權 人 陳雨萱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樂山
水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114年5月22日」?
㈡提出債權人於台中地院114年4月28日調解成立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