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442號
債 權 人 聖強紙器行
傅昱翔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博科國際有限公司、張富康、詹淑芳、曾小姐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傅昱翔是否為
本件債權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證物對帳單係為聖強紙器行。)
㈣確認債務人博科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提出請求金額757044元之計算方式。
㈥確認張富康、詹淑芳、曾小姐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暨提出釋明資料。(狀附對帳單客戶名稱為博科國際有限公司。)
⑺陳報張富康之妻之姓名為何?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