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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4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 債 權 人 沈忠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袁昌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估價單袁先生為袁昌華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 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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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