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9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信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陸拾元之
違約金及新臺幣參佰零肆元之滯納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利率有違
上開規定,其請求逾第一項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