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9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滄源
債 務 人 吳中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滯納金新臺幣貳仟參佰零捌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
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