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96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芸慈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信立科技有限公司、林生隆、羅賢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信立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09年12月10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7098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債務人林生隆現設籍於北屯區戶政事務所,陳報可供送達之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