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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6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信立科技有限公司、林生隆、羅賢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信立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09年12月10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7098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債務人林生隆現設籍於北屯區戶政事務所,陳報可供送達之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