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彥嘉即陳翰陞之
繼承人、李譿心即陳翰陞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陳翰陞之除戶
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被繼承人陳翰陞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
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確認繼承人是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翰陞之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如是,併請更正請求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