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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榮太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彥嘉即陳翰陞之繼承人、李譿心即陳翰陞之繼承人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陳翰陞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被繼承人陳翰陞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確認繼承人是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翰陞之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如是,併請更正請求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