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026號
債 權 人 關玉芬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和瑞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債務人姓名為「林和瑞」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茂欣木業有限公司不相符,林和瑞僅為公司法定
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百分比似有重複。)
㈢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4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按利息應自提示日即支票
退票日起算。)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