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028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潤滑油事業部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潤滑油事業部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
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陳報債務人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公司地址為何?陳報請求金額22,223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