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034號
債 權 人 台灣優龍建材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曾彥魁即金魁防水抓漏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曾彥魁即金魁防水抓漏工程行」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補金魁防水抓漏工程行商業變更登記資料。(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須顯示前負責人姓名。)
㈡承上,如金魁防水抓漏工程行之最新負責人已
非曾彥魁,又
獨資商號權利義務歸屬負責人個人,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契約簽立當時之負責人。
㈢提出債務人曾彥魁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