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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03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百佑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許振榮即九天民俗技藝團、許懷文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九天民俗技藝團即為許振榮之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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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