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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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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1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雨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欄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8年2月20日、民國111年4月8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