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41號
債  權  人  沈鈺宸即辰品精品水果行

債  務  人  饗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應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依聲請狀所示,兩造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4月10日,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負遲延清償責任,故債權人針對民國114年4月11日以前請求利息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