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341號
債 權 人 沈鈺宸即辰品精品水果行
債 務 人 饗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應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依
聲請狀所示,
兩造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4月10日,依
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約定清償日
翌日起負遲延清償責任,故債權人針對民國114年4月11日以前請求利息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