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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蕭大智  
債  務  人  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國鉅生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義雄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陸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零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