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
債 權 人 趙榮貴
債 務 人 袁湘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
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查
本件聲請狀所載係依借款所生消費
借貸關係,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算利息,
惟依狀附
本票未載到
期日及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約定清償期為111年5月30日,
是以借款期限利息應自清償期
翌日即111年5月31日起算,是債權人就本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