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710號
債 權 人 張晴柔
債 務 人 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貳元至債權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係以「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為標的,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