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73號
謝鞾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巫政翰即啟騰汽車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2日邀同債務人謝鞾婷擔任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申借政策性專案貸款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並簽立放款借據,約定借用期限自112年7月12日起至117年7月12日止,並自撥款後本金分60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訂定。
(二) 另依借據第5條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且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
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本金遲延利息利率改按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改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或百分之20計算。
(三)
詎債務人自113年10月12日起未依約履償,屢經催討尚無效果,依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仍積欠本金306,662元,及依約應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聲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及放款全部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